中国财政部昨日在其官网上发布国有创投豁免国有股转持补充通知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申请时,创投机构需按规定完成备案并符合年检要求,而后已转持的国有股方可回拨或解冻。

  按照2009年6月下发的相关规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政策。而后,2010年10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等四部门已联合下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及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此外,按照上述补充通知的要求,创投机构应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按照国家发改委上周发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通知,强制要求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到国家发改委备案,并需定期对发改委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