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2月22日消息,国家发改委22日公布了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六大要点,其中包括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六大要求涉及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以及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