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月25日,省国税局通过协会组织了7家创投机构的财务和投资代表召开了创业投资企业座谈会。省国税局法规处处长李羽中、科长邱展智和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度交流和沟通。

李处介绍为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现行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开展效应评估,并拟在此基础上对优惠政策进行优化完善。此次会议主要目的是调研了解全省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情况,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有何反映和评价(该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税收支持创投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入点主要应在哪里;该政策在执行中的效果如何,有哪些因素影响其实施效应;政策在哪里方面还需要修订完善,有何政策建议)以及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方面的诉求和建议,基于我省实情和特点,向国家提出有针对性、创新性的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内容财务专家和投资人踊跃发言,主要提出了政策门槛过高,实操过程中专管员对政策理解不一,创投行业招待费标准以分红作为基数,IPO上市增值税的定价标准,合伙企业(LP设计到自然人)税收标准是按年代扣个人所得税,投资损失鉴定等实操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1.整体而言,申报流程越来越简捷便利,长沙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已有6-7家项目成功申报;

2.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类别填报代码为6740(资本市场服务);

3.随着创投行业的不断发展,其一投资阶段越来越靠前,很多早期初创型企业尚且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二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估值越来越高,早期税法规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已不符合当下行情,希望政策能根据行业发展予以调整;

4.要求所投项目必须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门槛过高,建议调整成高新技术项目、国家重点扶持行业甚至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战略新型企业;其次政策规定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两年后才能申报,时间周期要求过长,建议调整成投资达两年以上取得证书即可申报;

5.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主体是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投资是否可以参照该标准,湖南无正式文件规定,希望能明确;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业务办理过程中专管员表示免征申报前提条件是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年是营利状态。会议明确无此项标准,同事省国税相关领导表示部分政策理解的不统一性,可以咨询税政管理部门;

7.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上是提前扣除,退出时仍会将抵扣部分计入利润,只是提前扣除的时间差问题,还是加计扣除,如果只是时间差,则政策力度并无太大激励作用;

8.创投行业招待费标准以分红作为基数,计算抵扣额,相当不合理,就相当于生产型企业不以营业额计而以毛利计,建立调整成按当年投资额计算;

9.建议考虑地域特色,比如老区项目、“一带一路”区等国家扶持地区;

10.合伙企业通常会采用分散投资、组合投资的方法,实践中基金是有封闭期的,有时合伙企业先回收资金的项目赢利,后退出项目亏损,经清算后企业总体亏损。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采用的是分项税制,而非综合税制,自然人合伙人无法将不同的投资项目的盈利和亏损相抵,即便是在总体亏损大于盈利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就盈利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合理且不符合“先分后税”税收标准,建议根据基金存续期综合征缴;

11.股权投资不征税,二级市场退出时变成了金融商品需征缴增值税,对于金融商品的“买卖”一词概念笼统,IPO上市退出增值税是按差额还是总额征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12.创业投资作为高风险行业,且有固定存续期,建议能出台拨备金制度,制定标准,符合标准的能提请申报拨备金,存续期结束后统一结算,对于政府只是时间上的扶持并无确实损失;

13.投资损失鉴定认证门槛高,许多僵尸企业,不会去进行工商注销,也无法召开股东大会,认证所需材料无法收集,建议能针对实际情况调整认证标准;

14.创投企业有别于持续盈利的生产型企业,具有极大的行业特殊性,营利情况波动较大(一旦营业额超过500万即成为一般纳税人,可实际未来几年可能都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且几乎无进项税抵扣,营改增后由原来5%营业税调整成了6%增值税,税赋未降反增。建议调整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5.高管个人所得税过高,不利于人才的回流和引进。

李处对此次研讨会予以了高度评价,各参会单位非常具有代表性,各代表非常专业,对现行政策表现出了深刻的认识,对政策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协会积极履行自身职能,作为构架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积极承担政府的职能委托,开展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了解行业动态,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最后,感谢各会员单位代表在百忙之中抽空出席会议,服务政府的同时更是一次成功的行业交流。

参会单位名单: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海捷投资控股集团

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潇湘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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