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Venture北京时间12月14日中午消息,深圳市金融办曾在8月份颁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在股权投资基金总部落户奖励、工商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全面的便利和优惠政策。 近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颁布相关补充事项。
以下为文件全文:
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以下称《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对于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落户深圳,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的支持力度,营造更加优良的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
二、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