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家公司挂牌上市以来,到2015年9月30日,创业板共有484家上市公司。

这6年来,创业板先后经历了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以及国内经济下滑等严峻外部环境的考验,但创业板公司迎难而上、锐意进取,收入增长率始终保持稳定增长,平均收入规模已由2009年的3.05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8.25亿元,增幅达到170.5%。

如今,我国的金融体系正面临着新一轮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引擎;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册制改革正在筹备当中;上市公司外延式扩张也逐渐成为新的发展路径。在此多变的大环境下,创业板未来的监管规范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为此,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深交所。

推动设创业板专门层次

深交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所处行业、商业模式、发展阶段等方面与主板、中小板存在较大差异。为适应创业板公司发展特征,在采纳主板、中小板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创业板将紧密围绕监管转型,积极革新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探索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第一项即是推动设立创业板专门层次。推出创业板专门层次将能满足尚未盈利、及已实现盈利但尚未补亏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的迫切需求,同时也为中概股回归企业提供快速上市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具体而言,创业板将会设置差异化的上市条件,淡化以盈利为单一指标的估值理念,更加贴近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律和现实需求。例如,通过增设一套营业收入规模的指标和一套市值指标,适应目前尚未盈利但具有较大发展前景、投资者认可其价值的企业上市。同时,创业板也正在积极研究目前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拆除VIE相关问题,力争能以更高的包容度迎接红筹企业回归,也让国内投资者得以分享企业高速成长的收益。

完善信息披露体系

在设置差异化条件的同时,深交所称,还将深化行业监管,加强监管的专业性。在现有基础上,再启动新一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起草工作,完善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理念,以行业监管为抓手,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精细化和专业性。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实现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的前提,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力抓手。深交所近期将从以下方面持续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第一,持续推出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目前,创业板已推出了7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分别为广播影视、生物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游戏、互联网视频和电子商务。根据2015年5月征求投资者意见时的调查数据,92%的投资者认为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很有帮助,89%的投资者希望推出其他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未来,创业板将继续研究行业特点,稳步推进行业监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简明化功能。为优化信息展示方式,提升投资者服务质量,深交所于今年10月18日推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简明展示功能。该功能突出重点公告,优先显示与投资者决策更为紧密的公告,并完善了公告的筛选查找功能。未来,深交所还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完善简明展示功能,方便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获取投资决策信息。

第三,规范停复牌业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创业板于9月14日公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征求意见稿)》,将适时发布。

推动试行小额

快速换股并购制度

随着并购重组市场化的持续推进,创业板公司积极踊跃谋求外延式扩张。截至2015年9月25日,创业板筹划重组停牌达395次,且呈爆发式增长之势;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达81次、138次和143次。从行业分布来看,创业板并购主要集中于计算机、机械设备、电子和传媒。从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业务关联度来看,并购目的主要为产业整合,2014年产业整合类重组占比达70%,业务多元化类占比27%。

在此背景下,深交所表示,今年6月,深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纳入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深交所对重组方案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在复牌前需披露交易所的问询函及上市公司回函。以上措施进一步提高了重组审核透明度及信息披露效率。下一步,创业板将继续积极研究推动并购重组制度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制定更加贴近企业的现实需求的制度安排。

一是研究推动在创业板试行小额快速换股并购制度。证监会取消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后,大幅提升了并购重组效率。以创业板为例,2014年度共发生370单股权收购,其中240单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下,占比达到65%,上市公司在进行这些小额并购时均以现金方式进行,效率较高。但上市公司自身存在资金压力,以现金方式进行主要是出于时间成本和交易效率考虑,如能快速发行小额股份,将较大程度地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促进公司利用资本工具推动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

同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相比国外成熟市场,目前上市公司在并购方案中可供选择的品种仍较为有限。2015年8月,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计划通过简政放权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支付工具和融资方式创新,在现金支付、股份支付、资产置换等方式外,推出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支付工具。未来,创业板将继续研究推动支付工具创新,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更大的灵活度。

深交所表示,注册制下的资本市场将给创业板带来一系列积极影响。第一,提升创业板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第二,增强创业板对新兴产业的包容度和制度的灵活性。第三,健全优胜劣汰机制,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以创业板公司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由于契合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受到投资者较高的关注。由于交易标的数量有限,创业板上市公司成为稀缺资源,市场易受非理性因素影响,呈现较大的波动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随着供给量的大幅提升,上市公司两极分化的情况将更为明显,业绩较好、信息披露质量高的公司将更容易脱颖而出,优胜劣汰机制将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长期来看,注册制将强化创业板价值发现的功能,利于创业板健康稳定发展。

深交所还表示,正在研究新三板挂牌企业向创业板转板的相关制度,未来将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适时开展转板试点。

“专门层次”门槛可介于新三板创业板之间

证券时报记者朱筱珊

一直以来,创业板与创投机构紧密相连。一方面,创业板的启动为创业投资提供了有效的退出渠道;另一方面,创投机构的资金有效支持了创业板公司的发展。截至2015年9月,创业板共有302家公司上市前获得创投的资金支持,初始投资总额达157.9亿元。

“夹心层”标准怎么设?

2014年5月,创业板准入条件进行了适度调整,取消了持续增长的要求,适应了创新型企业业绩波动的特点,但创业板现有财务准入门槛仍要求发行人已经盈利,导致更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尤其是互联网、生物制药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内的创新企业无法进入创业板市场。

对此,深交所表示,将推出创业板专门层次,以满足尚未盈利、以及已实现盈利但尚未补亏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的迫切需求。

基石资本合伙人林凌表示,在淡化盈利指标的基础上,未来深交所可能会在市值规模、销售收入以及股东人数上有一定要求。具体到财务指标上,公司的现金流、净资产都应该是考虑的重点因素。

深创投创业投资发展研究中心邓郁凡的观点与林凌类似。他认为,深交所在淡化盈利指标的同时,对待企业的经营指标,诸如主要业务、经营期限、营业收入等因素应该会更为严格。但整体的监管应该介于原先的创业板上市标准与现行的新三板挂牌标准之间,形成“夹层”标准。

邓郁凡认为,由于互联网企业具有爆发性增长、生命周期较短的特征,如果互联网企业可以更早地进行融资,企业的生命周期将会延长。对于投资机构而言,退出会相对容易,资本更有利于循环使用。从交易所的角度出发,专门层次设立后将会吸引更加优秀的企业在本土上市。

林凌则认为,淡化盈利指标后,企业可以更加依据自身规律发展,而非考虑短期盈利。企业规模可能相对较小,阶段较早,盈利不稳定性增强,风险性也会相应存在。

中概股回归

需先明确VIE法律地位

据了解,2000年至今,内地互联网和科技型企业共经历了5次海外上市浪潮,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中近一半在上市前一年的净利润为负,例如,京东商城上市前一年(2013年)亏损24.85亿元,上市当年(2014年)亏损扩大至129.54亿元。

对于近期兴起的中概股企业私有化回归潮,深交所表示,将为中概股企业提供快速上市渠道的措施。林凌认为,中概股回归已成为一种趋势,由于两地估值、监管不同,一部分海外上市企业出于对持续融资和企业发展方向的考虑,会选择私有化回归。

邓郁凡认为,中概股企业回归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快速上市渠道,更重要的环节在于对VIE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中概股回归分三个步骤:私有化、拆除VIE、国内上市。他表示,明确VIE的法律地位是需要多部门联合出台细则。当前的回归企业属于个例,在法律层面尚未有统一的规定。

在林凌看来,让回归的中概股快速上市可以有两面解读。一是企业本身已在海外上市,运营架构和内部治理相对规范,比正在排队的企业更加规范。从这点考虑,中概股企业是可以拥有便利切换上市地点的权利。“然而,从另一方面解读,如果中概股公司快速上市,是否对正在排队的企业造成不公平?”林凌表示,在投资人看来,公司是否规范只是一个因素,更多的考虑是企业本身质地的情况。此外,从监管层面看,信息披露等更加细节性的规范需要更多的探讨。

并购重组细则需落地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热情持续高涨。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创业板披露重组方案96单,获得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方案57单,规模创出历史新高。2014年11月,并购重组制度改革取消了现金类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但上市公司大量使用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方式仍需要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当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核快慢不一,短则2个月,长则半年以上,平均审核周期需要4个月左右。

今年8月31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提出大力推进兼并重组市场化改革。不少创业板公司希望,监管层能够针对重组交易规模制定差异化的审核程序,对小额、市场化的并购交易实施快速审核。

为此,深交所表示,将推动试行小额快速换股并购制度,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林凌和邓郁凡均表示,并购重组整体应朝着“审核更加简化、时间成本进一步缩短”的方向前进,更多的监管配套措施值得期待。

逾七成公司参与产业整合式并购

证券时报记者李明珠

创业板设立6年来,随着市场容量的增加,基于存量资产结构优化调整的并购活动日趋活跃,已经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焦点。

伴随着近年来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外延式扩张的意愿强烈,截至2015年9月25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布的重组方案数共251单。

今年以来,创业板并购重组更加活跃,并购数量和金额均有大幅增加。截至9月25日,今年已披露的并购重组方案有96单,超过2014年全年数量;并购重组交易金额持续提高,今年以来交易金额(不包含募集配套资金)达972亿元,比2014年全年交易额高出77%,平均每单交易额10亿元,是2014年的1.5倍。

从具体成功的案例类型来看,创业板的并购重组特色鲜明。以并购重组的交易类型划分,创业板上市公司所筹划的并购重组有70%以上属于产业整合式的并购,均为主营业务相关的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整合,并不涉及借壳上市。

从并购交易所处的行业来看,电子设备和仪器、信息科技咨询、互联网软件与服务、环境与设施服务等4个行业发生的并购最多,占比分别为12%、11%、7%和5%,可见创业板并购主要发生在轻资产、高成长企业聚集的信息技术产业、互联网、生产性服务行业等领域,力求通过产业并购获得协同效应,达到1+1大于2的目的。

不仅如此,创业板并购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截至目前已披露的251单并购重组方案中,有210单重组的交易对方为非关联第三方,占比达84%。随着并购重组市场日趋活跃,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经验的积累,标的资产的估值也更趋市场化。

就2014年而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平均溢价率为119%、684%和621%,体现出创业板并购标的估值水平较高,创业板在对轻资产、科技型标的公司的估值上更着眼于发展前景、人力资源、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非有形资产,也体现出高度市场化的定价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