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厮杀的战场还需要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该《征求意见稿》,将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是2013年6月中央编办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后,PE/VC首次出现在证监会拟出台的部门规章中。
值得注意的是,创投基金被给予了设专章规定的待遇。对此,证监会表示,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由于其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
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四方面的特别规定。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结合国内实际,对“创业投资基金”概念作了界定——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二是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小微企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
不过,对于此前业内一直比较关心的税收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触及。证监会人士表示,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规定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证监会拟另行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