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交所发布《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深交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分析人士指出,优先股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完毕,作为上市公司一个有效的资本优化的工具,优先股的推出将对优质蓝筹股有明显利好,特别是市盈率偏低的上市银行股。

  《细则》规定,优先股上市交易门槛与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保持一致,要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申请审查适用上市委员会“特别程序”。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条件、股息率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更为宽松、灵活,其股性特征也更为明显。

  《细则》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同步处理。为避免市场炒作风险,竞价交易单笔买入申报数量规定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优先股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有10%的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情形采用与普通股不同的认定标准。

  在转换与回购方面,考虑到优先股作为创新证券品种的特殊性,为保留制度创新空间,《细则》对赎回、回售仅作原则性规定,未就其具体操作做出限制性要求。

  信息披露方面,持有优先股达到优先股股本总额20%时应当及时披露,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进行披露;涉及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的,还需按照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程序和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