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将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港保税区以及空港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上海自贸区。尽管只是原则性通过了总体方案,但上海自贸区随即成为各大媒体上炙手可热的标题词汇,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一系列政策细则陆续出台。每个关注的人都在翘首、遐想,这28.7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将要发生什么?它的机遇和风险又在哪里?PE律师网(www.pelawyers.cn)编辑也以自己的视角加以关注,并以下文和大家分享。
传统的自由贸易区英文称作Free Trade Area,也称作广义的自贸区,指多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体)之间做买卖生意(贸易),为改善买卖市场,共同商议制定游戏规则,签署自贸协定,彼此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上海自由贸易区英文称作Free Trade Zone,也称作狭义的自贸区,是指根据本国(地区)法律法规在本国(地区)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这种方式属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的贸易行为,即某一国(或地区)在其辖区内划出一块地域作为市场对外做买卖(贸易),对该地域的买卖活动不过多的插手干预、且对外运入的货物不收或优惠关税。9月29日正式挂牌的上海自贸区,在延续了保税区的优势之后,将金融创新作为重点改革方向,因此得以聚集全球目光。
一、允许自由贸易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率先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利率市场化
这一政策意味着将在上海自贸区实现金融的自由化、汇率的国际化和利率的市场化,自贸区将成为境内企业与海外资本和海外市场对接的窗口。而目前的海外并购基金的设立正面临着外汇管制,资本项目下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等各种政策限制,自贸区内离岸金融活动的开放将非常有利于海外并购基金的设立与交易。
二、外资在自贸区内投资的相关法律暂停三年
一方面,外资在自贸区内投资的相关法律都将暂停三年,许多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都将取消,另一方面,自贸区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新政也陆续出台。如2004年修订后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中,对外资投资性公司的公司形式要求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自贸区将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意味着其可以面向社会募集资金,这将极大增强外资投资性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投资经营能力,也给予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个崭新的投资空间。
三、有关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如外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协议、合营期限;中外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等11项都将在三年内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在过去的股权投资交易过程中,行政审批迟缓是导致交易时间拖沓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政策的调整将极大地缩短股权投资交易的时间,有利于交易的达成。
四、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将在自贸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这一政策将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中交易结构的设计。
五、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六大领域的开放
除了前述提到的允许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在金融服务领域还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资外资合组银行,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在航运服务领域取消单机单船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门槛、放宽船舶运输企业外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在商贸服务领域允许外资可经营特定形式增值电信业务、解除外资销售游戏机禁令,在专业服务领域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提高外方持股人才中介机构上限、降低外资工程设计企业准入门槛、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项目不再受建设项目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在文化服务领域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娱乐场所,在社会服务领域允许中外合办经营性培训机构、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等,这一系列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外资的引入,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领域和行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一系列政策细则的出台一方面极大地鼓舞了金融界人士,使之成为各大金融机构、公司的向往之地,但另一方面,在其大踏步的金融创新改革背后,也隐匿着极大的风险。
一、 改革创新激进,可能存在反复
尽管自贸区刚挂牌,政策细则也还在陆续出台,从文化部的四项细则,到银监会、保监会的八项措施,从工商总局的若干意见到证监会的五项措施,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已经令人惊叹。但我们也注意到,如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等政策已胎死腹中,按照官方的说法是自贸区的原则必须是可复制可推广,那么目前已公布的细则中又有多少是可复制可推广的呢?料想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部分政策细则会因不符合“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而被撤回。
二、 监管机制的缺位
信手拈来的网页报纸中,铺天盖地都是金融创新的喜悦,扑面而来都是金融自由的憧憬,但是,在任何时代、任何地点,都没有绝对的自由,不论如何创新,不论如何改革,监管机制的设计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以时间仓促而对监管机制设计的犹抱琵琶半遮面表示理解,但如若在不能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任由其姗姗来迟,那么一切的创新、一切的改革都只是空中阁楼,一个小小漏洞,就可能使自贸区的这场意气风发的改革变成一地鸡毛的闹剧。
三、若自贸区未能在三年后完全建成
国家高层要求上海自贸区在三年后完全建成并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三年之期时间紧迫,若三年未能完全建成,自贸区又将何去何从?在自贸区设立的公司、企业又将何去何从?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的特性,大部分投资持续时间都将超过三年,若三年后政策再生变故,该项投资又该如何处置?提前作出风险预判,在相关协议中对政策可能地变动作出约定,应当是PE人士最需要注意的事项。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目前的政策细则只规定了外资进入政策的放宽,但基于PE 领域的投资我们更关注退出的渠道,在这方面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推出。这无疑也是潜在的风险之一 。
综上,笔者认为,机遇与风险向来并存,在参与上海自贸区这样一场金融的饕餮盛宴中亦是同理。一方面,上海自贸区极大地拓宽了股权投资的领域和空间,简化了审批、交易的手续,有利于涉外并购的开展,另一方面,在短期内激进的改革创新中,更需要冷静的头脑去面对政策的更迭,把控风险,方能立于不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