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贸易处
二、责任人
财政金融贸易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里的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里相关同志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三、备案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四、申报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申报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登记后,转送财政金融贸易处承办。
(二)处内承办人确认申请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应予以正式受理。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备案单位。
(三)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转送相关处室会签后,由委办公室核稿,报送委分管主任审批。
(四)委分管主任签批后,由财贸处向创业投资企业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并抄送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上信息公开。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岗位分工责任制和处务会制度,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核准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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