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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章程(2023年08月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简称:湖南PE协会)。英文名称是HunanPrivateEquityAssociation,缩写为HNPE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机构)和涉及股权投资业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业内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协调、组织股权投资机构行为,实现行业资源共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与国内各省市和国际股权投资管理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壮大投资公司队伍,帮助创新企业成长,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会训:规范运营、加强自律、维护权益、促进发展。
    第五条本团体的文化:融和、进取、共赢。
    第六条本社会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社会团体接受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团体的注册地址设在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栋18楼181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开展股权投资的职业教育培训、再培训及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规范创新;
    (三)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研讨会、项目合作推介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收集、整理有关国内外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书籍、报刊;
    (四)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并制定符合我省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设立并组织评选行业相关奖项;
    (五)加强股权投资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探讨股权投资行业的热点问题,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关于行业发展建议、调研报告和立法建议,维护股权投资行业的共同执业权益,争取股权投资行业的优惠政策。
    (六)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或者其自身所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配合本团体网站、会刊、数据库的补充和维护;
    (八)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与本团体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名誉会长,选举和任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可委托法定代表人代为签署)。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2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修改经2018年6月2018年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通讯方式表决通过。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修改经2023年4月0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