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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湖南证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23年7月22日 已阅读793次

    湘江新区管委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岳阳片区管委会、郴州片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湖南证监局
    2023年6月28日

    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根据《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暂行办法》(湘金监发〔2022〕74号)精神,制定如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实施方案。
    一、我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审查流程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机构”)综合研判程序相衔接,企业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审查,并完成私募机构综合研判程序,且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可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资格。
    二、湘江新区金融管理部门及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岳阳片区管委会、郴州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并审定辖内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申请。
    三、新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新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由其发起人或管理人,在已取得《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拟提请我省私募机构综合研判之前,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申请。迁入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提请私募机构综合研判前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申请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前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申请。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申请表》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有资质律师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持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六)企业或管理团队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包含外国投资者资金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内容的法律意见书。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九)试点受理单位从守住风险底线角度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收到企业试点申请材料后,一般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受理。试点受理单位需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试点受理单位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书面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征求意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代为分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湖南证监局等单位征求意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是否违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省商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对是否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省市场监管局对是否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是否违反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湖南证监局对是否违反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齐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给试点受理单位。试点受理单位结合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三)综合研判。试点受理单位将审查通过情况书面报湖南证监局。试点申请企业根据我省私募基金监管政策准备私募机构综合研判资料,向湖南证监局申请私募机构综合研判。
    (四)市场主体登记。试点申请企业通过综合研判的,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市场主体登记。
    (五)同意试点。试点企业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试点受理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是否同意试点的正式意见,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纯外资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在试点地区注册且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备案的私募基金拟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无须进行私募机构综合研判,征求意见通过后,试点受理单位将审查通过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完成市场主体登记。纯外资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无须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七、如试点申请对象出现重大风险,试点申请处理终止,试点受理单位将终止意见及原因告知试点申请单位。
    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当到试点受理单位办理备案。试点受理单位可视情况征求相关省直或中央驻湘单位的意见;如无须征求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变更经营范围。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变更企业类型。
    (六)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七)企业分立或合并。
    (八)企业解散、破产。
    九、试点受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将试点情况书面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其他联合会商单位通报。
    十、试点地区要持续关注试点企业运行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的,或出现其他问题和风险的,应当及时稳妥处置,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附件:

    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申请表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表

 

   附件请点原文:http://dfjrjgj.hunan.gov.cn/dfjrjgj/xxgk_71626/zcfg/gfxwj/202307/t20230719_29405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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