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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

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参照同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结合湖南本省的实际情况,2023年4月2日,经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入会费收取,执行新的会费年费标准,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年费标准:
(一)、普通单位会员(含监事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年费1万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年费2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年费5万元/年;
(四)、会长、执行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年费10万元/年。
二、账户账号:
账户名: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开户行:华夏银行长沙分行,账号:13450000000930379。
三、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各项活动,保证本会工作正常运行的支出。
四、会员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缴纳,年费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
五、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协会秘书处收到年费十日内统一邮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给各会员单位。​。
六、本会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本办法于2023年4月02日经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表决通过,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