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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湖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18年12月5日 已阅读2775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银保监局筹备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湖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长银发〔2018〕136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沙辖内各支行;各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银监分局;国开行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储银行省分行,省信用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三湘银行;各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全国深化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政策引导和考核激励,进一步督促和推动全省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将更多资金和资源投向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和金融市场政策

  (一)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改进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全省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20亿元。支小再贷款要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增速快的金融机构,重点发挥降成本导向作用,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贷款利率在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放宽支小再贷款申请、使用条件,申请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再贷款资金到账后完成贷款发放时间可放宽至2个月。支小再贷款可用“先贷后借”的报账模式按月申请,按金融机构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民营企业新增贷款1:1的比例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再贴现要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和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要加强再贷款台账管理,提高再贷款、再贴现发放和使用效率,符合条件的确保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二)落实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市场政策。鼓励和支持辖内有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强后续督导,确保筹集资金投向小微企业。将金融机构持有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情况纳入银行间市场业务专项评估。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推动支持有市场、有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手段发债融资。

  二、持续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扩投入、降成本

  (三)推动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各银行机构要优先保障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下同)户数、投放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其中,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法人金融机构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要明显增加,余额占各项贷款比重明显提升,小微企业户均贷款保持较低水平。

  (四)推动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适度降低。各银行机构要综合考虑筹资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进一步健全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大中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带动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严禁通过变相收费、通道、过桥等方式,向企业转嫁成本。各级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强监测、考核,特别是强化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监测和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要适当强化监管要求;对成立不久、目前尚处于亏损状态的村镇银行,可实行差别化监管。

  (五)有效防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促进商业可持续。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对经济形势、政策变化、行业动态的研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要稳定贷款投放,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断贷。要切实防范各项优惠政策叠加背景下,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企业联合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道德风险,确保相关支持政策真正惠及民营和小微企业。

  三、大力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六)开展“十链百园千企万户”金融服务创新专项行动。各银行机构要紧紧围绕省内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加强与工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制定综合融资方案。要依托129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创新银园合作模式,批量化解决园区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针对前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首批977家制造业“白名单”企业、全省480家“小巨人”企业,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主动开展营销对接。要组织专门的服务团队,深入专业市场、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特色商圈等,挖潜2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有效信贷需求,有效扩大对民营企业以及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首次经营性贷款覆盖面。

  (七)创新“金融+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整合工商、税务等政务信息、人民银行征信数据、银行自身积累信用信息等数据资源,开发专门的信用评价模式,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画像、打分,创新线上、线下纯信用贷款产品。探索推广“信易贷”等信用贷款产品创新。要综合运用APP、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对金额小、期限短、风险敞口较低的信贷产品进一步简化流程,下沉权限,推动市场营销人员与风险审批人员平行作业,提高授信及贷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

  (八)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各银行机构要按照《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金改〔2018〕1号文印发)相关要求,积极参与“百企带万户”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加强与核心企业及其上游供应商的对接,推动企业积极参与。要根据《湖南省应收账款融资对接操作指南》,优化审批流程,推动应收账款确权、融资信息交流的线上操作,提高审批效率。要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引入必要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逐步开展反保理、“代理结算+应收账款池”、保险或担保介入的应收账款池融资等业务。各地工信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按照《核心企业配合应收账款融资行动评估方案》要求,推动核心企业及时确认债务、锁定还款路径,搭建融资供给、信用中介、核心企业、小微企业等各方沟通对接平台,加大应收账款融资政策和产品的宣传、推介、培训。

  (九)推动多种形式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增信模式。加强银政合作,创新基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放大倍数、政银风险分担比例。加强银担合作,积极对接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支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贷款额度、利率、流程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适度降低担保公司保证金要求,合理确定银担风险分担比例。深化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机制。稳步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完善服务流程,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对企业贷款的增信作用。推动“政府+银行+保险”模式纵深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搭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合作,通过行业互助增信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优化管理要求。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周期性规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期限管理,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降低企业“过桥”资金成本。鼓励和支持市县、园区搭建政府背景的转贷基金,为民营和小微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提供支持。

  (十一)打造民营和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服务体系。各级工信、金融办等部门要积极培育上市后备民营和小微企业,推动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加强政策宣导和上市辅导,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通过股票市场、新三板挂牌融资。要规范发展省股权交易所,为非上市民营和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要积极支持基金小镇发展,通过示范带动引导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加大对初创期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各银行机构要通过投贷联动、债券承销等多种方式,联合股权投资及法律、会计等市场中介机构为不同成长阶段的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疏通银行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内部传导机制

  (十二)落实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政策。全国性银行机构要严格按照各自总行要求,将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切实向基层经营机构传导。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在精准测算的基础上,对小微特色支行、不同信贷产品、客户群体贷款实施差异化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突出对民营企业、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倾斜。

  (十三)强化银行内部考核激励。各银行机构要在分支行行长和领导班子考核、资源配置、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利润损失补偿、风险容忍度等方面,对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给予支持。降低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民营企业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首次贷款、贷款户数等考核权重。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户均贷款等指标的考核。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负面清单”,对基层信贷人员酌情给予免责。要注意防范尽职免责的道德风险。

  (十四)加强外部监管考核。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的量、价监测,对小微企业、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增长、户数、占比、户均贷款、贷款成本、不良率等指标加强监测分析。要将小微企业贷款统计纳入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真实反映辖内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通过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可还原计算。建立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报告制度,各银行机构要按季报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十五)改进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情况的跟踪评估,引导小微金融服务重心下沉,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将金融机构持有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情况纳入评估内容。各级人民银行要创新评估结果运用方式,将评估结果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市场政策支持、央行评级等工作相挂钩,增强激励约束作用。

  五、落实和细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配套政策

  (十六)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财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十七)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省担保集团、省农信担保公司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支持市州、县市开展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农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督促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和变相抬高融资担保成本。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对有再担保覆盖的小微企业贷款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

  (十八)完善银政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对省级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省财政按增量贷款的2‰计提风险补偿,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单个借款人最高补偿100万元。基准利率1.5倍及以下、科技、绿色、信用贷款优先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园区工业企业“财银保”产品贷款损失,省县财政可按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补偿。

  (十九)健全财政奖补政策。对省级银行向无贷款记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首笔经营性贷款,省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发放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银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园区工业企业“财银保”贷款利息,省县财政最高给予80%的补贴。对小微企业通过境内上市、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所挂牌并融资,发行集合债、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发生的中介费用,省财政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市州、县市小微企业融资奖补政策参照省级执行。

  (二十)做实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工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州、县市全覆盖。各级公共服务平台要整合财务、税务、融资等各类政策和资源,打造线上线下政银企对接平台、融资服务平台、信用增进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综合金融服务。要充分发挥“湖南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优惠政策、行业信息、融资需求、信贷产品,打造线上7×24小时政银企对接网络。建立小微企业涉金融信用黑、白名单制度,实施跨部门多层级联合激励、惩戒。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与应用机制,鼓励银行创新基于大数据信用信息的信用融资产品。

  (二十一)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各地发改、财政、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推动银行机构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两禁两限”规定,避免直接或变相通过增加融资环节、延长融资链条等行为,推高民营和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企相关收费基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降标、停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工信部门要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和融资能力。

  六、建立健全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机制

  (二十二)实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首问负责制。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咨询员制度,各银行机构要遴选一批业务熟悉、经验丰富的骨干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咨询员,在各营业网点的公告栏、宣传册等醒目位置公开联系方式,实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首问负责制,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的金融需求能否办理、办理条件及程序等咨询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各级人民银行要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评估辖内民营和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

  (二十三)开展小微金融示范窗口创建。各级人民银行要综合考虑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价、信贷产品和模式、首问负责制实施情况等内容,以银行营业网点为单位组织评选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示范窗口。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积极争创示范窗口。

  (二十四)建立“一刊、两网、三公开”宣传平台。建立小微金融宣传专刊,通过银行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推动小微金融咨询员信息、信贷产品、流程服务及时公开。各级人民银行、工信等部门要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政策、信贷产品、典型案例。各银行机构要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上,建立小微金融专栏,及时公开小微金融咨询员、特色产品、办理条件及流程等信息。各级人民银行要对公开情况进行抽查。组织编印小微金融宣传手册,宣传推介小微金融服务经验。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银保监局筹备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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